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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窗口业务经办指南

一、医疗待遇认定科业务经办所需资料(咨询电话:61929051)

(一)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返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时,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镇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清退: 

经办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销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银行账号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卡挂失、重办、加磁、重设密码:

1.挂失、重办: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加磁、重设密码:除提供(一)项中的资料,还需提供社会保险卡。

(四)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初次制卡:

1.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时,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申请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破产、改制企业个体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终止:

破产、改制企业安置协议书(公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月1-14日办理)。

(六)异地安置申请及注销:

1.申请

(1)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退休、异地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复印件或暂住证明;

(2)在职人员:《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注销

有单位人员提供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销异地就医申报表》;无单位人员只需要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销异地就医申报表》

(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出、转入):

1.转出:身份证原件;

2.转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参保凭证第三联原件。

二、基本医疗科业务经办所需资料(咨询电话:61929108)

(一)未申请异地安置患者异地就医是否属于急救或抢救认定:

1. 住院发票原件;

2. 出院证明原件(如患者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3. 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和120抢救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专用鲜章或120抢救中心鲜章);

5. 患者医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患者本人在成都市开户的农行、交行、邮政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复印封面和账号页)。

7.异地就医须提供暂住证明或外驻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结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给予报销。

8.在异地就医时发生了市外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38条)、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1号第24条)文件规定执行。

9.异地就医外伤病人的认定,首先由基本医疗科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异地就医报销规定的报销手续是否齐备后,再移交至定点机构管理科,按照外伤调查相应程序进行后续业务经办。

(二)住院个人垫付报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

1. 住院发票(财政部监制的报销联)、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以上三样均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城镇职工报销时:如患者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2. 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

3. 城乡居民:提供患者城乡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城乡居民:患者本人在成都市开户的邮政储蓄活期存折或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患者本人在成都市开户的农行、交行、邮政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复印封面和账号页)。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患者需提供暂住证明或外驻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派出所盖公章)或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另需提供患者所住医院等级证明、是否是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城镇职工:异地就医患者(已审批的)需提供所住医院等级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异地就医申报表;

(2)外伤患者除以上手续外需提供受伤经过情况说明(两级政府盖章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如有120记录需提供);

(3)城乡居民:大学生寒暑假回原户籍地(非大成都地区)住院的,需提供学校寒暑假放假时间证明及原户籍证明复印件;

(4)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如在住院期间产生了输血费用的带上发票原件先到成都市血液中心退完血费后再前来基本医疗科报销住院费用;

(5)如需报销其他商业保险请复印好您所需的资料。

(三)门诊特殊疾病个人全额垫付报销:

1. 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医院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章)

2. 门诊发票(须加盖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章)、门诊药品销售清单和诊疗费用清单、门诊收费项目明细清单;

3.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 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处方须加盖医院门诊处方专用章);

5. 患者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6. 城职提供患者本人在成都市内开户的农行、交行、邮政活期存折或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城乡提供患者本人邮政活期存折或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复印封面和账号页);

7. 若患者为异地安置人员需,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温馨提示:

(1)结算须在审批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

(2)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请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医院全额垫付后带上以下资料到医保局基本医疗科办理报销手续:1、门诊发票及门诊特殊疾病明细清单(须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2、成都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结算表一式两份(须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须加盖门特医院医保办公章)及以上第5—6项事项资料。

(3)如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参保人员死亡,可以在医院办理提前结算。但代办人须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院或乡镇政府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基本医疗科申请提前结算后再到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4)如需报销其他商业保险请复印好您所需的资料,事后无法寻找。

三、工伤保险科业务经办所需资料(咨询电话:61929115)

(一)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1.工伤备案表(发生事故死亡三日,重伤七日,轻伤15日内备案);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原始发票、出院证、清单、检查报告单;

6.属工亡的职工还需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证;

7.属于交通事故的还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医疗费原始发票和出院证原件;

3.个体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代扣社保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享受男方生育医疗费补贴,若配偶方系大成都范围外另需提供配偶社保关系证明;

5.异地生育的,需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