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系统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2020〕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人才安居准入资格进行高效、准确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是指申请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符合区(市)县政策规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由各区(市)县细化认定标准和明确责任分工。
第三条(认定申请)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可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出申请,也可持相关材料至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由区(市)县住建部门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可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首页下载);
(五)符合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获课题、成果奖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指导区(市)县住建部门审查人才自有住房情况和认定人才安居资格;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指导区(市)县人社部门开展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工作,对人才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社科联、市科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相应人才安居类别认定工作。
区(市)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认定本辖区人才安居资格,并负责对本辖区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对人才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依据及分工》(见附件)认定本辖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区(市)县组织部门负责对人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区(市)县经信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负责对本辖区产业功能区企业进行认定;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本辖区登记注册进行认定。
第六条(认定程序) 区(市)县相关责任部门在收到人才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交;区(市)县人社部门在人才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汇总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各责任部门意见后,作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意见,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交住建部门。
第七条(资格公示及确认) 区(市)县住建部门将拟认定人才安居资格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第八条(资格复查) 对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结束后30日内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申请地区(市)县住建部门进行资格复查;区(市)县住建部门须在收到资格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申请人人才安居资格;有关责任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果,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减免的补贴,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依据及分工
附件
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依据及分工
类别 |
认定目录 |
审核部门 |
审核内容 |
|
高端人才 |
A类 |
诺贝尔奖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证书 |
图灵奖 |
证书 |
|||
菲尔兹奖 |
证书 |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
区(市)县科技部门 |
证书 |
||
中国科学院院士 |
区(市)县科协 |
文件或证书 |
||
中国工程院院士 |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
区(市)县社科联 |
任命书 |
||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
区(市)县部门联审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类别 |
认定目录 |
审核部门 |
审核内容 |
|
高端人才 |
B类 |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
区(市)县科协 |
文件或证书 |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千人计划”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之外的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 |
区(市)县教育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人) |
区(市)县科技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
区(市)县经信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区(市)县文化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奖章或证书 |
||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
区(市)县科技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区(市)县部门联审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类别 |
认定目录 |
审核部门 |
审核内容 |
|
高端人才 |
C类 |
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
区(市)县科协 |
文件或证书 |
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省“千人计划”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天府万人计划”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四川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蓉漂计划”人选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
区(市)县委组织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 |
区(市)县科技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第一完成人 |
区(市)县科技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第一完成人 |
区(市)县社科联 |
文件或证书 |
||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
区(市)县经信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类别 |
认定目录 |
审核部门 |
审核内容 |
|
高端人才 |
C类 |
全国技术能手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奖章或证书 |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区(市)县文化部门 |
文件或证书 |
||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区(市)县部门联审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
D类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证书 |
|
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 [国(境)外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
区(市)县教育部门 |
证书(国内);证书[国(境)外]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
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证书 |
||
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
区(市)县经信部门 |
证书 |
||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证书 |
||
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证书 |
||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区(市)县部门联审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
其他高端人才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由其授权的认定部门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
骨干人才 |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区(市)县教育部门 |
证书(国内);证书(国〈境〉外)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
区(市)县人社部门 |
证书 |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骨干人才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由其授权的认定部门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
特殊人才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授权认定部门 |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文件 |
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系统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科学、准确评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2020〕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界定) 本办法所指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是指对享受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在岗履职及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核评价原则)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鼓励踏实工作、创新创造,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责任分工)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增加人才考核评价功能模块;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人才有无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条(考核评价方式)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继续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 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绩贡献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纳税信用和依法纳税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价时间) 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签订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正式租赁合同、共有产权人才公寓购买合同以及享受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人才集中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评价实施) 用人单位重点围绕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贡献等方面对考核评价对象作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考核评价对象需在每年1月15日前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交上年度用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区(市)县税务部门审查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区(市)县人社部门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并汇总用人单位、税务部门意见作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条(结果复查) 考核评价对象若对人才安居人才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人才安居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结果复查;区(市)县人社部门须在收到结果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对象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考核评价运用) 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租购人才公寓人才连续5年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人才公寓或增购共有产权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减免的租金,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