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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集科热点难点问题

1、企业可以为职工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险种,不全部购买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93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通知》(成社险〔2007〕1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项保险指定银行代扣方式按月统一征收;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五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六项保险指定银行代扣方式按月统一征收。

 

2、综合保险转移基本保险以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2011年4月起综合保险转入基本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轨。综合保险转入基本保险以后,原综合保险实缴月数分别按月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缴月数,以原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基本保险的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8%计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计入实缴年限。

 

3、企业职工缴费满15年以后,可以暂停缴费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以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15年缴费只是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条件之一,企业职工缴满15年以后仍需继续缴费。

 

4、失地农民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要连续计算,可相互转接吗?

答:失地农民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可以连续计算,可以互相转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