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招聘信息 个人简历 旅游人才 高校人才 跨区域合作 政策资讯 联系我们 资料下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地址、举报投诉电话

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勤俭村五组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61929057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一般程序流程图

 


(一)在执行正常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专职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年度审查手册、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做记录。笔录经核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凡证据材料复印件应注明“此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取证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的,可免于处罚,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指令书》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由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罚款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应在指令书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指令内容输入电脑,并跟踪监督其整改。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注意事项

一、举报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时,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告知应如实举报投诉以及不实举报投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集体举报投诉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三、举报投诉内容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举报投诉者在打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者拒绝签名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

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投诉者向有处理权的机构反映。

五、举报投诉者应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否则有可能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对举报投诉无法处理。

六、请勿在举报投诉接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举报投诉完毕后应主动自行离开,以免影响其他举报投诉者反映问题。

七、为方便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了网格化管理,所有乡镇都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劳动者还可到就近的网格进行举报投诉或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相关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举报投诉的基本规定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3)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的基本要素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

3、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内容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涉及以上内容的可按管辖权限到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