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招聘信息 个人简历 旅游人才 高校人才 跨区域合作 政策资讯 联系我们 资料下载

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

    3.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

    4.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将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证。

    3.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成都市或都江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4.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6.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就业创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发放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3.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所需资料


    1.必备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1村免冠照片1张,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2.补充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考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原退役证明。

    (8)刑满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咨询电话:18030607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