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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

    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

    持有《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的退役士兵。


二、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如实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下列人员还需分类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城镇常住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五)退役士兵:《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村)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二)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或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设立社区(村)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复核条件的在街道(乡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类造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都江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三)都江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认定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录入信息系统。


四、业务办理结果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认定章,与录入信息系统信息一致。


    咨询电话:18030607753